贸易、气候变化及未来可持续能源的转型:议题综述
ICTSD“贸易和可持续能源系列”摘要
2006年11月
为实现向未来可持续能源的转型,政府、私人机构、市民社会以及国际组织必须理解并且明确在全球能源机构发展中所形成的挑战。未来可持续能源的发展即温室气体排放被限制在一个特定的水平,以防止和气候系统的危险冲突。贸易政策战略也必须在转型过程中做出综合考量。若无法实现转型,那不仅将造成对于环境、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而且由于能源减少引起的能源使用权的竞争也会导致政治冲突。多边贸易体系将直接或间接受到未来可持续能源转型的影响,并且会反过来影响必要并且影响深远的能源转型。
能源情况正不断变化
由新兴经济体(例如中国、印度)的快速发展、油价的不断变动和提升以及对于能源安全关注的不断增强造成的能源消费的增长正面临着全球能源部门的重组。能源部门的投资和技术流动模式随着能源储备的稀缺而不断转换,这培养了能源领域的新部门和新策略的兴起。
国际能源机构(the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预计能源需求及价格将会持续上升,至2030年全球将会使用比现在多60%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例如太阳能、风能、地热及生物量)的使用不断增加,同时电能成为全世界发展最快的能源。然而,对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鼓励和对其进行的投资并不充沛,仍然无法实现能源部门的根本性调整。
石油出口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下简称为WTO),其中最著名的是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成员国和俄国及中亚国家,正引起能源贸易和使用的结构性变化。随着世界石油50%受到保护,这些国家在石油使用权上的谈判实际上就是能源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讨价还价。他们加入WTO标志着OPEC对于石油行业定价和生产量逐渐减少控制的趋势,并表明能源使用在国际贸易上的重要作用。这对于WTO应该如何对待环境问题也有启发,因此这也将影响关于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一旦OPEC国家成为WTO成员国,他们可能要求获得WTO条款下的能源。WTO成员国可能因此要面对区分释放高水平温室气体的能源(矿物燃料)和释放低水平温室气体的能源(可再生能源)。
因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必须在消费需求增长的语境下进行讨论,区分能源、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这将导致经济和政治力量的重新划分),以及一种全球化经济。这种全球化经济正处于国际贸易模式转型过程中,因此易于受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不可预期的、新的压力的影响。
全球气候政策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简称为UNFCCC)下,特别是在2012年现行的《京都议定书书》承诺过期之后,缓解气候变化的措施将要求在跨部门和国家的生产和贸易上进行基本的社会经济调整。从全球角度来看,各国自由化贸易以及为适应气候变化而实施的减排现在由不同的立法机制管理。为实现多边贸易体系下的环保措施一体化(包括例如气候标准和战略目标补贴的激励),必须要采取战略的、综合的方法。各个国家都必须采取支持UNFCCC和京都议定书之目标的贸易政策,例如鼓励用持续发展能源来取代矿物燃料。在此过程中,他们还要遵守他们对于WTO协议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UNFCCC和京都议定书在很多方面和WTO协议都是一致的。然而,必须要注意到,虽然UNFCCC没有强制要求各国执行特殊政策和举措,但是却通过他们自己的政策给各个国家设置必须达到的目标。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东京议定书指出,“这些政策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任意的或者不公正的偏见,抑或是一种变向的约束”。各个国家、组织都应该不断寻找实施这些措施的渠道,以求最小化贸易反效应。
除了限制减排,京都议定书并不包含特定贸易义务。实施京都议定书时,有些国家采用的温室气体排放测量可能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产生贸易效果:比方说,对于可再生能源或对其研究的补贴、碳税、气候友好标准、产品及服务的标识(例如汽车引擎的燃料效能)、可再生能源使用的规管配额以及政府对于对气候变化有力的环保产品和加工过程的规范。
WTO的规则(包括补贴、边境检查、技术要求、政府采购或者征税)决定了国家可以使用的经济和其他规范工具。因此,各个国家积极参与贸易谈判以保持或者扩宽其政策空间非常重要,这将为各国实施气候变化减排政策提供支持。
WTO为可持续能源服务
多哈回合的贸易谈判原定于2005年初完结,然而迄今仍然悬而未决。这种情况并非没有先例,贸易谈判回合经常会演变成持久战,包括“反映期”。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停滞的贸易对话给评估这些谈判是否能够确保多边贸易规则为气候变化政策服务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另外,各国之间不断缔结的区域性或者双边贸易条约可能也考虑到了能源以及气候的政策。
农业
WTO的农业贸易协定及该领域的谈判将会影响全球碳管理。仔细审核农业补贴能够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机会。大气中的碳平衡很大程度上受到全球农业用地的影响,全球生产模式也应该随着贸易改革而现代化。
如果森林用地转为耕地,碳会随着用火或者吸收二氧化碳的树木的减少而是放到大气中,这会加速温室效应。农业的确把碳和庄稼与土地结合了起来,但是这也可以减少碳排放,例如少耕或者不耕的农业,或是利用防风林和梯田。“绿箱子”的改革可能能够促进农业减少碳排放。(“绿箱子”是一个贸易术语,指称可允许的行动,是一种港口环保测量标准,但是并不局限于环保。)生物燃料原料的生产,即由农作物加工生产的清洁燃烧、碳中和的燃料,可以替代部分液体石油产品,这也是农业为气候变化作贡献的可能性之一。
补贴
总的来说,补贴的改革意味着更有有效益。根据农业和渔业谈判的经验来看,WTO的能源补贴的灵活性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WTO补贴协定为贸易领域可允许的补贴设定了基础性规则。补贴不能针对出口品,而应该针对一些特殊行业,并且,补贴不能导致对于“可能的”进口品的歧视。审核各国使用的补贴和其他鼓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有效性,另外,确保这些补贴和机制在WTO框架内的可行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一项补贴协议中已经过期的条款特别指出,一些特定的环境补贴是无法实施的。在现行的或者将来的谈判中,一些国家可能会想要重新启用该条款,因为将来可能仍然需要通过补贴来实现缓解气候变化的目标。
由于每个国家都选择不同的节能方式,从短期到中期来看,有些国家面临着巨额的减排成本。作出碳减排承诺的国家可能会遭受一些竞争力的负面影响,现在在国会议员中已经有一些呼声,例如,使用边境税调整(board tax adjustments)能够为那些在京都体制或者未来的其他体制下没有实施减排的国家抵消竞争力方面的负面影响。对边境税调整的使用仍然持有争议,并且也没有迹象表明其在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的承诺期会被采纳。由于京都议定书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都在为下一个阶段的气候政策做准备,边境税调整的讨论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到目前为止,利用软外交政策和“胡萝卜”政策来促进合作已经是通用的策略。然而“大棒”政策(例如边境税调整)可能会在日后的讨论中涉及。
环境货物和服务
关于是否要中止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以加快环境货物和服务(EGS)的自由化的谈判也同样具有支持拓广可持续能源的潜在性。多哈部长宣言31(iii)段要求“减少或在适当情况下消除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同时,成员国也同意减少或消除关税高峰、高关税、关税级距以及非关税壁垒,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感兴趣的出口产品。
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贸易增加以及传播在这一方面都尤为突出。对气候产生能够正面影响的环境货物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低碳燃料。例如乙醇、生物柴油。其二,可再生技术。例如,太阳能电池或者风力涡轮机。其三,节能“环保产品”,例如节能冰箱。有些国家也建议,环境货物和服务可以用以协助提高在工业使用和家用矿物燃料的热能和环保效率,可以支持高排放燃料向环保方向转型。就这点来说,环境货物和服务可以作为一种能源技术创新的鼓励机制。影响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进一步得到研究和拓展,以增强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中包括技术创新和实施。
标准和标签
在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是处理关于标准、技术规程和标签的主要协议。其基础性原则是,在非歧视与不妨碍自由贸易的前提下,给予各国设定其标准的自主权。其中,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制定的标准可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保护环境或者人们的健康。标准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透明度,并向WTO报备。
一项在气候变化和贸易体制更具前瞻性和连贯性的标准将会为缓解气候变化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法。在国际公认的标准下,其贸易体制的偏好为气候制度能够更好地关注国际相容性提供了推动力,这也同时让该两种体制能够更好地互相支持——贸易体制可以成为一个论坛,直接支持气候变化标准的实施。另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设定标准与进口产品的价值创造有着紧密的关系。在气候标准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市场准入机制将成为一项重要的考量。
结论
通过WTO的法律来引导政策制定、通过谈判来促进目标设定,UNFCCC和《京都议定书》的成员国将能够有能力制定灵活的政策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各成员国已经被多重障碍所包围:僵化的能源市场、拒绝与时俱进的行为体、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稀缺、经济体规模过小、以及习惯于矿物燃料碳足迹的消费群体。缓解全球变暖要求软硬兼备的创新政策。巴西以及其他贸易领导国的经验已经证明了,国家政策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上的作用远远超出金融或者自然资源。了解贸易、能源和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系将为缓解气候变化带来希望,同时这要求各方政府和利益相关者的强领导力和积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