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货物与服务中的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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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n Mytelka
联合国大学-荷兰马斯垂克大学创新和技术的经济和社会研究和培训中心

ICTSD“环境货物和服务系列”摘要
2007年4月议题论文6号

在很多早期的发展文献中,“技术转让”被定义成通过贸易、援助和许可或者对外直接投资而完成的机械和设备从北向南的“转让”。1970年代进行的研究发现,技术转让的经济成本产生于技术支付和技术如何植根于影响技术掌握过程的社会政治体制的方式。1970年代后期和1980年代,尽管传统智慧提倡反对“重新发明轮子”,有效技术转让越来越多的开始从少数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国内能力建设的角度进行定义。结果是他们不仅获得有效实施新技术的能力,也获得了改进、采纳和提高进口技术和在新设计、生产过程和产品上发展的创新能力。

有的工厂和国家证明能够在技术和竞争性操作开始变化的时候更好地调整自己。这4项变化尤其重要:

· 日益增长的知识密集型生产,不光是在所谓的“高科技”产业,也有在“传统部门”中大跨度的产业;
· 以创新为基础的竞争的出现和其在贸易过程和市场自由化中广泛的传播;
· 新的全球贸易、知识产权和包含市场开放的投资规则的采纳;
· 日益增长的对环境和其在国际协定中体现的关切。

这些变化不仅为财富创造和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新的可能性,也为学习和掌握技术提出了要求,如果缺少这一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要进入出口市场和保持出口增长是很困难的。

因此,发展中国家融入新的贸易体系的能力日益增多地依赖于将技术转让这个概念看成为学习、国内能力建设和创新做出贡献的一个过程。尽管技术转让过程的定义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被统一到战略文件和政策中,但它还没有被更普遍地整合到WTO谈判中,在环境商品及服务(EGS)的谈判权责中仍显著地缺乏,而在EGS部门中,其设计和操作所要求的、通常体现在服务中的商品和默许的知识是紧密联系的。

在多哈宣言联系贸易和环境的唯一段落(段落31)中,发展一个能贡献于可持续发展贸易模式的目标已经被一个将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作为目标且把实现EGS中贸易扩张作为唯一目的的、更为狭窄的重点所代替。但是还没有什么经验支持EGS贸易的低壁垒和发展中国家环境可持续性之间直接与积极的关系。第31段包含的谈判权责的狭窄性看上去也是和多哈宣言以及早期的马拉克什协定中的其他部分不相符合的。首先,在第31段中缺乏承认这一点:即仅仅是市场准入不能够带来多边贸易系统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包容性。其次,第31段还缺失了对这一点的接受:即提高发展中国家供给回应的积极效果是确保发展中国家从市场开放中受益所必需的。第三,这一段没有提及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这样就减少了技术转让推介的机会。第四,在处理贸易和环境关系上,对过程的自动调节以及对去除关税壁垒和可持续发展间积极联系的假定,使得技术转让议题看起来成了多余,也反映出一个潜在的定义——把技术看作是包含在商品和服务中的。此外,EGS谈判迄今赖以进行的权责和这些谈判的目标很少涉及超出市场准入考虑的需要以及直接应对多哈表述的发展关切的需要。

期望后多哈谈判过程能在技术转让领域比过去在此方面和其他谈判议程上取得更多成果是现实的吗?虽然这篇文章的范围不允许对多种国际协定下提议的技术转让机制多样性的成绩和失败进行一个系统的分析,但它确实对一些持久的、影响环境良好技术转让的障碍提供了描述:在韩国取得氟氯碳替代品执照许可的困难;与公共资助技术在海外转让相联系的问题,即使这些技术是具有潜在广泛的、全球重要积极影响力的清洁技术;对发展中国家有限的技术转让和对发达国家生产者和消费者有限的激励以致于他们保持现存“用光”或者“完全清理”这些并不促进环境良好技术转让的模式。鉴于这些先例,尤其是考虑到谈判权责的狭隘性以及在反映技术转让和目标的思想上进步的失败,期望现有WTO中的EGS谈判能比过去取得更快进展是不明智的。

在EGS谈判中,还有一些权责和EGS中贸易谈判过程的其他方面需要从更广泛技术转让和发展视角来重新思考的必要。首先,虽然第31段承认补贴产生的扭曲, 但是EGS谈判和影响EGS中贸易补贴的谈判没有同时并行地进行。第二,还有应对“清洁对清洁工具”生产者和过程议题的需要。把贸易自由化中特殊EGS指定项纳入考虑的决定会影响到可以塑造农业和制造商品生产者未来研发决定的选择。有争论的问题是,EGS谈判是为一个长期的观点创造激励机制还是加强现在的短期的视角,以及,在这个背景下,这个过程是鼓励单一还是多目标导向的采纳。目前而言,它是支持前者的。第三是具有环境和非环境用途的“双重作用”商品的问题。这在EGS中特别重要因为它含有“公共商品”的因素在其中,对农业来说也尤其重要因为它们关心生物燃料这些已经被出口的产品。

还有清洁技术,他们的生产应该被作为减少对碳燃料依赖的方式而受到鼓励。在发展中国家,生物燃料的生产还会帮助应对与发展相关的、因为内燃机主导的城市交通和需求日益增长的碳燃料的使用而产生的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物的升高。不能要求这些国家为了他们并没有责任的全球变暖而牺牲发展。那么怎么来推进呢?

本文从一个强调把技术转让作为学习和能力建设渠道——能够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均支持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剖析这些问题。从这个视角出发,本文就EGS谈判以及WTO在其中所处的权责和结构得出了以下结论。

既是清洁的也是可再生的技术具有“公共商品”的因素在里面。鼓励对这些技术的生产和贸易在减少温室气体和其他环境危害上都创造了全球环境效益。然而,对任意一项给定的产品或者服务,自由化贸易并不必然使所有人受益。相反,从一个发展的观点看,很重要的是承认它同时创造短期和长期的积极以及消极的效果。这取决于现存生产和创新体系的差别应对能力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互补性的措施被用来应对这些差异。

因此,需要把技术转让概念整合成一个过程,它包括了知识和商品的流通,以及发展中国家通过所有谈判途径学习并建设能力的开放机遇。这将要求在谈判中一个积极的对商品和服务研究以创造机会引进灵活性、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技术协助和技术转让,促进能力建设和加强应对能力。也许WTO贸易和技术转让组可以发挥作用在每一个谈判场合中确定使得这些机会可以被寻求的领域。随着WTO谈判中多目标的方式被采纳,技术转让的整合不仅为成功完成一个“发展”回合,而且为使用贸易作为生产者加入一个超越短期治标的环境考虑的激励机制提供了解决方案。

很多时间已经花在尝试建立环境“清洁工具”产品的名单和辩论是否要包括环境适宜的过程上面。因此,比较合宜的是直接建立一个实现“清洁”技术的目标。清洁技术测量起来更简单,标准更容易界定,因而能够为一个“公共商品”合法性铺平道路以消除在此种商品贸易中的壁垒,只要技术转让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建立他们的能力来参与这些产品和过程的发展、生产和操作。在维持“名单”作为主要原则的同时,也可以把环境产品定义为那些符合至少下列两项标准之一的产品:或者它们是一个环境意义上的清洁产品,即它们产生零排放或者比如说是可生物降解的;或者它们是由清洁过程制造的。后者可能包括使用一种清洁能源资源或者再生原料或者包含协同生产或者副产品生产中的废物再利用。在这个方向上的运动一开始会产生一个短得多的可贸易的商品和服务的名单,但是这个名单为创新清洁和再生技术及产品提供了贸易激励。

农业谈判包含了关税和补贴之间交换关系的机会,而EGS谈判却没有。但是,问题的答案是应该拓宽EGS谈判以包含农业谈判中这种交换关系的机会,还是相反的,应该扩展农业谈判的权责以包括那些对环境而言是重要的农业商品?问题应该是用狭窄的方式还是以其他的方式定义?也许有大量不同的路径来应对这些问题并且从一个发展的角度加强环境和发展目标成就的机会。这在当前谈判没有就任何多哈议题达成协议的情势下是尤其重要的,它导致了尤其是从发展角度进一步反思WTO谈判过程的形式的必要性。大多数的情况是,谈判方式倾向于形成各自独立的仓,每一个仓专门侧重一个特殊议题,每一个议题的谈判集团又不同。此外,还相当大地缺少机会建立跨谈判途径的概念一致性及交换关系的重组,以至于能加强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平等和确保促进跨部门的发展和环境目标。创建一个使这种机会能够发生的途径对WTO来说将是主要的新的一步。这个途径能够通过一些过程展望到。WTO能够作为一个审议过程——能在任何给定谈判途径中或者跨几个谈判途径中确定并协商特殊机制或措施以促进发展目标——来实现这些目标。另一选择是,WTO可以用一个“大会”过程来使两种或多种正在进行的谈判途径相和谐。与发展和环境相联系的跨部门的目标是这种过程的非常理想的候选。

另外一个可能和对环境可持续性有更广泛意义的途径是创造一个知识基金来把学习和创新的益处带给发展中国家。WTO,联合其他国际组织,比如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环境项目、联合国产业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能够促进知识基金的建立,储存应对食品、药品和环境良好技术的、对发展中国家基本需要而言至关重要的技术专利。知识基金也将被赋予金融资源与这些国家的企业和公共部门一起工作,以确保使得这些专利在本地行得通所需要的内隐知识能够被转化。

在知识基金中,专利持有者会被鼓励把专利使用权存储在发展中国家。另一选择是,使得发展中国家获得专利的形式可以包括在公共领域授予专利或者把那些在知识基金名单中的专利自动的、无版权许可地授予这些国家。

知识基金的员工,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支持服务合作,可以一起为这些专利在本地的生效确定可能的经济代理人,以及支持有效制造优质产品所需的内隐知识及编码知识的转让。本地的企业支持服务能保持和生产者的联系以及为生产力和质量提高提供持续的支持。这些知识基金的活动可以由一个收费规定来支持:即对发展中国家中每个非常驻居民提出的每个专利申请收费100美金。

(ICTSD中国项目助理黄震乾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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